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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國教育辟謠平臺

    答疑釋惑讓教育懲戒權更好落地

    http://www.shuangyefurniture.com2021年04月28日 10:52教育裝備網

      日前,教育部就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》)第十二條中“刻意孤立”的內涵如何界定問題做出答復。答復明確“刻意孤立”是指主觀上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,具有相對性、持續性,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;行為表現上,“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、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(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)”等;后果上,“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,產生心理上的壓力”。

      教育部的答復不僅回應了公眾關切,更為規范學校、教師的教育懲戒行為、明確懲戒行為的邊界、確保懲戒行為的適當性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。實際上,該《規則》自3月1日正式施行一個多月以來,教育部已相繼就第十條規定的“停課”“停學”兩種教育懲戒措施的區別、“開除學籍”處分的釋意、“小學高年級”的界定,以及以往普通高中學校自行制定的“勒令退學”的校規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等多次作出了詳細的解釋。

      可以預見,各地中小學校、教師依據該《規則》在行使教育懲戒權這項基本權利的實踐中,還會遇到具體落實的問題。對此,我們既不能擅自做出偏向于學校和教師的解釋,以至于把教育懲戒演變成“體罰”,又不能因家長、學生對《規則》或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而束手束腳。我們應當以負責任的態度,通過相應的渠道把問題及時上報,以便細化和完善。教育懲戒問題只是一個小切口,卻是關系到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,關系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和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大問題。

      教育部的相關解釋提醒我們,有了《規則》,并不意味著學校、教師對于學生違紀甚至違法行為不敢管、不愿管、不會管這一突出問題能迎刃而解。根據《規則》,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,學校、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、擾亂秩序、行為失范、具有危險性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。但懲戒也是一把的雙刃劍。如何既能實現教育懲戒的警示教育效果又能避免教師行為過度、過量、過當而對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,這是學校、老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時的難點所在。所以,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制定《規則》是確權、也是限權,出發點就是將法律規定的學校、教師的教育權進一步細化,對法律禁止的體罰和教師不當管理行為等劃出紅線,推動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,促進學生全面發展。《規則》不僅是簡單規定如何實施教育懲戒,更是著力細化法律規定,強化可操作性、可監督性,規范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和家長等各方行為,尋求最佳平衡點。

     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。有了《規則》之后,教育懲戒之路依然需要我們秉持對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,注重人文關懷,嚴格依據《規則》有相關解釋,把握好尺度,謹慎地落實。

      (作者系浙江省義烏教育研修院教師)

    (來源:《中國教育報》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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